新北市新莊區太極拳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新莊區太極拳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發揚中華文化,推動研究太極拳學術暨陶冶身心及增 進健康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北市新莊區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市其他鄉、(鎮、市)、區、縣民,如認同本會宗旨,可以 贊助會員名義加入本會。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暫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永安街 3 號。
第 六 條 為推展會務本會經報呈主管機關核准。依據需要在適當地點 設立教練場。
第 七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會員資格之審查決定事項。
二、推薦會員參加新北市太極拳總會舉辦之拳術級等晉昇 事項。
三、推薦會員參加中 華民國太極拳總會及新北市太極拳總會 之教練及裁判訓練講習事項。
四、策劃及推動太極拳之研究及教學事項。
五、協調及策劃於市或其他鄉、(鎮、市)、區、縣運動會時 之太極拳比賽表演事項。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新莊區太極拳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發揚中華文化,推動研究太極拳學術暨陶冶身心及增 進健康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北市新莊區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市其他鄉、(鎮、市)、區、縣民,如認同本會宗旨,可以 贊助會員名義加入本會。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暫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永安街 3 號。
第 六 條 為推展會務本會經報呈主管機關核准。依據需要在適當地點 設立教練場。
第 七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會員資格之審查決定事項。
二、推薦會員參加新北市太極拳總會舉辦之拳術級等晉昇 事項。
三、推薦會員參加中 華民國太極拳總會及新北市太極拳總會 之教練及裁判訓練講習事項。
四、策劃及推動太極拳之研究及教學事項。
五、協調及策劃於市或其他鄉、(鎮、市)、區、縣運動會時 之太極拳比賽表演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暫訂正式會員、永久會員、贊助會員三種,需具下 列要件:
一、正式會員:凡籍設新北市新莊區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 十歲,有行為能力,思想健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 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陸佰元及常年會費伍佰元後為 正式會員。
二、贊助會員:本市 其他鄉、(鎮、市)、區、縣民可入會, 但無選舉權。
三、永久會員:暫時停收。
第 九 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 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者。
第 十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 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 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 經會員大會決 議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四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暫訂正式會員、永久會員、贊助會員三種,需具下 列要件:
一、正式會員:凡籍設新北市新莊區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 十歲,有行為能力,思想健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 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陸佰元及常年會費伍佰元後為 正式會員。
二、贊助會員:本市 其他鄉、(鎮、市)、區、縣民可入會, 但無選舉權。
三、永久會員:暫時停收。
第 九 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 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者。
第 十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 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 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 經會員大會決 議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四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佰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 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 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19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暫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 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須符合理監事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依計票情形得同 時選出候補理事 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 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理事會之決議事項,須經下次會員大會之過半數表決追 認後通過。
第二十條
理事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 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 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 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 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 常務監事(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 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 算。
第廿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 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六條 本會設下列各委員會,其辦事細則另訂之。
一、學術研究委員會。
二、評審委員會。
三、裁判委員會。
四、策進委員會。
五、教練委員會。
六、比賽委員會。
七、宣傳委員會。
八、財務委員會。
九、紀律委員會。
十、財產管理委員會。
十一、編輯委員會。
十二、 福利委員會。
十三、其他委員會。
第廿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 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佰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 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 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19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暫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 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須符合理監事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依計票情形得同 時選出候補理事 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 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理事會之決議事項,須經下次會員大會之過半數表決追 認後通過。
第二十條
理事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 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 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 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 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 常務監事(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 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 算。
第廿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 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六條 本會設下列各委員會,其辦事細則另訂之。
一、學術研究委員會。
二、評審委員會。
三、裁判委員會。
四、策進委員會。
五、教練委員會。
六、比賽委員會。
七、宣傳委員會。
八、財務委員會。
九、紀律委員會。
十、財產管理委員會。
十一、編輯委員會。
十二、 福利委員會。
十三、其他委員會。
第廿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 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 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 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 事項。
第卅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 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 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 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 事會者,視同辭 職。
第卅三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 超過二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 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卅四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 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陸佰元。 二、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政府補助金。
第卅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第卅七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 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 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 報會員大會。
第卅八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 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 亦同。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民國一o八年元月二十七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通過。呈報新北市政府一○八年二月十二日北社團字第 1080230876號函准予備查。
新北市新莊區太極拳協會組織章程 108 年 1 月 27 日修正對照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
第十八條 本會暫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五人,由會員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 依計 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 原任者餘 之任期為限
第四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民國一○三年元月一日第四屆第二 次會員大會通過。呈報新北市政府一○三年二月十 日北社團字 第 1030157403 號函准予備查。 第十八條 本會暫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須符合理監事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依計票 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 原任者餘留 之任期為限 第四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民國一○八年元月二十七日第四七屆第二 次會員大會通過。呈報新北市政府一○八年二月十二 日北社團字 第 1080230876號函准予備查。 |